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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4-0012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刘加顺)
发表时间:2024-04-01 16:19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刘加顺(身份证号码:3***02195402*****9):

你原为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事业干部,因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未收到上级及司法相关部门关于你涉刑的文件,于2013年2月办理了你的提前退休手续,2013年3月你开始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2012)温瓯刑初字第1571号判决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938号判决书,你于2011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日被逮捕,2015年10月10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2023年12月29日,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出《关于撤销刘加顺提前退休手续的报告》(温房总司〔2023〕2号),按规定撤销刘加顺提前退休手续。根据上述报告,你自2013年3月起已丧失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自2013年3月至2020年1月,你已违规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448500元。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448500元退回本机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3001628767050005608-000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

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人社理字〔2024〕9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女士、苏先生

联系电话:0577-888698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人力社保局2号楼1605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