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敏:
我委于2020年12月28日办结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件,按程序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更正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联系未果,邮寄(EMS)方式送达被拒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更正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温劳鉴退〔2020〕289号)。内容如下: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现更正原鉴定结论为:林光敏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