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和行业发展实际,我们制订了《温州市企业人员新材料和新能源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温州市企业人员新材料和新能源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温州企业新材料和新能源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提升新材料和新能源行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材料和新能源行业发展实际以及产业全流程创新要素体系,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温州市企业范围内从事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新材料和新能源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资格,工程师为中级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申报对象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员应初步掌握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助理工程师应能够运用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工程师应较系统地掌握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善于跟踪本专业领域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条件选择以下申报方式之一进行申报:
(一)正常申报
申报资格 | 学历要求 | 专业任职(工作)年限要求 |
技术员 | 大专毕业(非理工科类专业) | 从事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技术工作2年以上 |
高中毕业 | 从事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技术工作6年以上 | |
助理工程师 | 大专毕业(理工科类专业) | 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担(聘)任技术员职务1年以上 |
大专毕业(非理工科类专业) | 从事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 | |
中专毕业(理工科类专业) | 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担(聘)任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 | |
中专毕业(非理工科类专业)或高中毕业 | 从事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技术工作10年以上 | |
工程师 | 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理工科类专业) |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理工科类专业) | 从事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技术工作2年以上 | |
本科学历毕业(理工科类专业) | 从事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 | |
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理工科类专业) |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 |
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理工科类专业) | 从事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 |
(二)技能人才申报
申报资格 | 条件要求 |
技术员 | 取得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
助理工程师 | 取得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
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优秀技能人才” | |
工程师 | 取得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
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 |
(三)转兼评申报
任其他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任其他专业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工程师资格。
(四)业绩自评分申报
申报对象不符合(一)、(二)、(三)点申报条件,但按附件量化评价标准,其业绩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30分,且由2名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相关领域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署名举荐的可申报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工程师资格。
(五)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
申报对象具有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且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格的,经评委会审议通过,可直接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领域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奖项一等奖(排名前9),或二等奖项(排名前7),或三等奖(排名前5);市厅级(省级行业)科技奖项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前5)2项。
2.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
3.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 项:县级以上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科技(生产)先进工作者;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新材料或新能源类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2个以上新材料或新能源领域省级新产品(通过鉴定)的主要开发者(排名前3)。
(六)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
取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初定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的,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温人社发〔2020〕125号) 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技能人员的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以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导出的《学时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为准。
申报方式 | 申报资格 | 继续教育年限要求 |
正常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初级资格 | 至少提供1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转兼评 | 中、初级资格 | 需提供调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后,在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领域近1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技能人才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2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初级资格 | 至少提供1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
业绩自评分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2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 | 中级资格 | 至少提供2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第九条 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建立温州市企业人员新材料(新能源)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业绩评估、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文公布、制作电子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可通过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下载、查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的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可分别视同为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第十五条 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新材料或新能源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按业绩自评分申报的对象,经专业审议组评议后,发现其自评分明显高于最终审核得分,存在故意抬高分值情况的,连同举荐专家一并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企业人员新材料和新能源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附件
温州市企业人员新材料和新能源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指标 | 最高 分值 | 说明 | |||||
基本 条件 (最高20分) | 学历 | 硕士研究生 | 理工科类专业 | 6 | |||
非理工科类专业 | 4 | ||||||
本科 | 理工科类专业并获学士学位 | 4 | |||||
理工科类专业 | 3 | ||||||
非理工科类专业 | 2.5 | ||||||
大专 | 理工科类专业 | 2 | |||||
非理工科类专业 | 1 | ||||||
中专 | 理工科类专业 | 1 | |||||
技能等级 | 高级技师(一级) | 4 | 证书上的工种须与新材料或新能源专业相关相近 | ||||
技师(二级) | 3 | ||||||
高级工(三级) | 2 | ||||||
中级工(四级) | 1 | ||||||
资历 | 专业工作年限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 2 | 每超1年额外加0.5分,累计额外加分不超过2分 | |||
山区海岛县倾斜 | 2 | 山区海岛县工作每满2年,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 |||||
职称任职年限 | 符合正常申报条件中低一级职称任职年限 | 2 | 每超1年额外加0.5分,累计额外加分不超过2分 | ||||
技术职务 | 单位技术负责人 | 规模以上企业 | 10 | 高新技术企业视同规模以上企业;各级政府认定的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技术负责人视同单位技术负责人;需提供规模以上企业证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单位技术负责人、部门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正式任命文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书及项目负责人正式任命文件。 | |||
其他企业 | 8 | ||||||
部门技术负责人 | 规模以上企业 | 8 | |||||
其他企业 | 6 | ||||||
项目总负责人 | 项目金额每万元计0.1分 | 6 | |||||
外语 | 大学英语 | CET-6级 | 4 | 曾取得职称外语国家线合格证书的,视同大学英语CET-6级 | |||
CET-4级 | 2 | ||||||
计算机 | 4个及以上模块合格 | 2 | 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为准 | ||||
3个模块合格 | 1 | ||||||
继续教育 | 近4年有1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超过120学时 | 1 | |||||
近4年有1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超过100学时 | 0.5 | ||||||
成果 业绩 (最高40分) | 成果奖项 | 省部级一等奖前9名、二等级前7名、三等奖前5名;市厅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 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 | 以科学技术奖为衡量标准,国家级行业奖项视同省部级奖项,省级行业奖项视同市厅级奖项。同级参照,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多个奖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赋分按排名依次减2分。 | |||
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10、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8、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6 | 18 | ||||||
市厅级一等奖第6名、市厅级二等奖第4名、市厅级三等奖第1名 | 14 | ||||||
县区级一等奖第1名 | 12 | ||||||
县区级二等奖第1名 | 10 | ||||||
县区级三等奖第1名 | 8 | ||||||
科研项目 | 省部级项目 | 第1-7名 | 14-5 | 以政府部门立项项目为准,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多个立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赋分按排名依次减1.5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市厅级项目 | 第1-7名 | 10-1 | |||||
县区级项目 | 第1-5名 | 7-1 | |||||
论文著作 | 论著、译著 | 第1-7名 | 14-2 | 总数限3篇,可累加计分,相同内容文章不重复计分。赋分按排名依次减2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通讯作者计分同第一作者。未公开发表的,须由本人撰写且经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经评议专家认定具有一定专业价值。 | |||
论文SCI、EI、ISTP、ISR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 | 第1-5名 | 9-1 | |||||
其它正式刊物(国内外)、会议论文集 (国家级学会、协会及分会) | 第1-3名 | 5-1 |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能评报告、清洁生产报告、未公开发表(项目研究报告、产品设计方案等)、运行或检修规程或专项调查报告等 | 第1-3名 | 5-1 | |||||
知识产权 | 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12 | 总数限5个,不同专利可累加计分。发明专利第1-3名按排名依次减2分,第4-8名按排名依次1.5分;实用新型/软著第2名及以后按排名依次减1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著作权) | 第一发明人 | 5 | |||||
其他专利 (外观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3 | |||||
标准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 | 标志性业绩直接条件 | 企业标准限3项,不同标准可累加计分。除企业标准按排名依次减1分外,其余按排名依次减2分。 | ||||
省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排名第1名) | 14 | ||||||
国家标准(排名第4名) | 10 | ||||||
行业标准(排名第4名) | 9 | ||||||
企业标准(排名第1名) | 5 | ||||||
技能 称号 | 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 | 10 | 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按就高原则计一次。 | ||||
市首席技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优秀技能人才” | 8 | ||||||
市级名师名家 | 6 | ||||||
县级技术能手或相当 | 4 | ||||||
技能竞赛 |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或前3名 | 14 | 不同年度可累加,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计一次分。二等奖或前6名、三等奖或优秀奖依次减2分,其他名次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省部级竞赛一等奖或前3名 | 10 | ||||||
市厅级竞赛一等奖或前3名 | 8 | ||||||
县区级竞赛一等奖或前3名 | 6 | ||||||
全流程创新要素 | 在工业设计、结构设计、功能开发、场景应用及效益提升等方面的综合贡献 | 10 | 提供产品案例、技术合同(包括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组成员名单、项目验收证明)、综合贡献证明(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成员、“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获奖成员、国内(省内)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名单成员、省级新产品成员、县区级以上示范案例项目成员、开展科技帮扶、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的证明等) | ||||
理论 考试 (20分) | 主要考查申报对象的专业知识、运用专业知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关政策与法规掌握程度等。 | 20-0 | 根据理论考试成绩折算,成绩未达到考试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
面试 答辩 (20分) | 综合考查申报对象的职业素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创新意识和发展潜能,以及提供业绩资料的真实性。 | 20-0 | 由同行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面试答辩,根据考生在面试答辩中的总体表现进行赋分。成绩未达到面试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温职改办〔2024〕17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人员新材料和新能源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