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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4-0027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送达公告(文油油)
发表时间:2024-07-04 17:13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文油油(身份证号码3***21198805*****3):

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你于2021年2月3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共计2个月,2020年11月待遇期满终止。又于2021年5月7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2021年10月待遇期满终止。2021年10月待遇期满终止。经调查核实,你已于2020年11月在安徽省合肥市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需退回于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6309元,其中失业保险金3216元、失业补助金3093元。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告知书3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6309元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账号:733000120190069999,开户银行:温州银行营业部,通过网银退款请备注姓名;或至市就创中心窗口: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8号办理)。拒不退还的,按规定将你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温人社告字〔2024〕7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原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温人社告字〔2022〕12号)作废。

联系人:冯朝辉 赵冬冬   联系电话:0577-89090562

联系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办公楼1003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