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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4-0035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4-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温州市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9-12 16:34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现就有关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温州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符合要求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申报条件

(一)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

裁员率计算方式一:(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其中, 2023年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 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

三、返还标准

(一)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金融业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7-2017)规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门类代码为J(金融业),大类行业代码为 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的企业。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四、劳务派遣单位其他注意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时,需提交《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详见附件2)。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3)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提交退回给失业保险基金的银行转账凭证。逾期未提供的,须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拨付及用工管理资料,建立“一企一档”留存备查。

五、申报材料

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已共享的无需上传);

3.企业2023年(税款属期)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

4.《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

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

6.中小微金融企业认定材料(非必要)。

六、申报方式

1.线上申报。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法人用户账号,搜索“稳岗补贴”,按参保辖区选择申报。

2.线下申报。到各经办机构窗口受理。

七、申报时限

2024年12月31日截止。

八、审核和公示

企业申报后,经办机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

九、其他说明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返还。

十、经办机构地址和电话


辖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市本级

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8号窗口

0577-89090326

鹿城区

鹿城区双屿街道昆仑路广润嘉苑1楼
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社保大厅A17、A18失业保险窗口

0577-88129910

龙湾区

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康路西科技创新大楼10楼1006室

0577-86966769

瓯海区

瓯海区平天路102号1楼失业保险窗口

0577-88556276

洞头区

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力社保综合窗口

0577-63482713

乐清市

乐清市翔云西路199号人才大厦1楼102室

0577-6252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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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58号瑞安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0577-65611793

永嘉县

永嘉县公共文化活动中心15楼1505室

0577-67951851

文成县

文成县县前街185号三楼307室

0577-59005399

平阳县

平阳县昆阳镇吉祥路108号人力社保大楼

0577-58123539

泰顺县

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43号305室

0577-67582144

苍南县

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408号313室

0577-64786065

龙港市

龙港市政务客厅一楼失业就业8号窗口

0577-68662700


附件:附件1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 .wps

        附件 2  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wps 

          附件 3  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wps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