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融泽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6日受理的李香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温劳鉴〔2024〕330304290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目前李香妹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