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5-0004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最低工资制度是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最低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2490/月;乐清市、瑞安市226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201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24元、22元、20元三档。
四、名词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人力社保局
解读人:欧世楷
联系电话:0577-8909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