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的通知发表时间: 2025- 02- 17 浏览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裁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方可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依法裁减的人员,企业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为裁减员工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保障。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情况。

二、规范办理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企业裁减人员备案需要提供:裁减人员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工总人数、生产经营状况、裁员的原因、拟裁减的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和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情况的说明。市本级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可以通过网上邮箱(wzrsldgx@163.com)或现场进行办理,联系电话:89090182。各县(市、区)要及时受理并对企业裁员业务进行备案。

三、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

积极调处化解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协商机制和劳资双方对话沟通机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发挥调解作用,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利用“互联网+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依规处理裁员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