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单位申报和综合评估,温州市232家医疗机构、3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已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协议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现将此235家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温州市职工如发生工伤,应在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机构进行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将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附件:附件:温州市工伤保险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名单.doc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