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5-0006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
发表时间:2025-02-28 14:58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委托温州市劳动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劳动保障中心)对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权,即依法对我市行政相对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为明确委托执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现就委托事项规范如下:

一、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劳动保障中心全权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劳动保障中心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纠正。

劳动保障中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应当将行政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劳动保障中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分别将案件卷宗连同相应法律文书报请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

二、委托单位责任

市人力社保局作为委托单位承担以下责任: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人力社保局的名义行使劳动监察权;市人力社保局承担劳动保障中心违法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审批权限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市人力社保局对劳动保障中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责令予以纠正。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劳动保障中心作为受委托单位承担以下责任:劳动保障中心必须以市人力社保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内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中心应当建立规范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制度;劳动保障中心应当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中心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其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劳动保障中心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两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