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春燕(身份证号:3***02195409*****X):
经核查,你于1980年12月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10年6个月,实际缴费13年3个月,累计缴费年限23年9个月,2004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2004年10月开始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调查核实,(一)你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2〕温鹿刑初字第474号),后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实际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二)你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浙0303刑初481号),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的规定,“三、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在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给,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你属于以上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未掌握你的服刑信息,你也未主动申报,温州市社保中心仍向你发放了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未发放)服刑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服刑期间基本养老金调整产生的待遇差额共计123456.68元。
经核算,您多享受((本人,参保人姓名:江春燕,社会保障号码:3***02195409*****X)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123456.68 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陆角捌分。
2024年12月10日,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我们向您公告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退回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无异议。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将直接从您在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后续领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一次性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月抵扣人民币 2023.88 元,大写 贰仟零贰拾叁元捌角捌分 ,抵扣 61 个月,抵扣起止时间2025年5月至2030年5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 苏先生 电话: 0577-8886981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1605室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