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5-0013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2024年12月31日前以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名义制定(含会同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72件。
(二)清理标准。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应当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等情形的,予以废止。对存在“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等情形的,予以宣布失效。对存在“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特别是不符合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定的;所依据的文件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等情形的,予以修改后继续保留。
(三)清理结果。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3件、废止13件、宣布失效2件。其中,修改后继续有效的文件修改情况为:《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230号),对其中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规定的4点内容作了修改;《关于印发<温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47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65号)增加了文件施行截止日期。
三、清理流程
2025年3月13日,局政策法规处发布清理工作通知,将前期整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送业务处室(单位)。
2025年3月下旬,起草处室(单位)研究提出清理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初审,形成初步清理意见,经再次征求各处室(单位)意见,研究讨论争议问题,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5年4月3日至4月15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4条。经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采纳1条、不予采纳1条、详以说明2条,情况反馈于4月21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2025年4月22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2025年4月27日,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四、施行日期
本文件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孙灵芝
联系方式:0577-8909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