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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5-0013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5-12 09:13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3〕38号)和市域技能型社会建设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下同)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提升我市中职学校学生的技能水平,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一)高度重视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及中职学校要全面推行在校生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将国家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作为推进落实“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的重要措施。自2026届毕业生开始,各中职学校应优先安排学生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证书(包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并作为学生毕业的参考条件。各中职学校要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全面提升学生就业能力。

(二)全面成立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指导各中职院校成立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经市人社、教育部门技术审核评估后,由省人社部门报国家人社部备案通过后组织实施评价活动。2025年,符合备案条件的全市中职学校要全部备案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二、分类实施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备案成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中职学校,可根据自身评价能力和实际需求,结合本校专业设置,选择与专业相对应的职业(工种),面向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不含培训学员)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技能人才评价分为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一)国家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评价的范围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技能人员职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开展评价。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除外),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开展认定。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实施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为依据开展考核。

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和初级工(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资格评价)。对中职学校设置的专业暂无适合对应的职业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资格评价)的,市人社部门将统一开发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由相关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组织考核。人社部门应积极支持中职学校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及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开发。

支持具备条件的中职学校在确保满足本校在校生职业技能评价的前提下,备案成立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评价服务。

三、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

技能人才评价需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以无纸化考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要求遵照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各级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可按相关规定直接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资格评价合格的,按职业资格评价实施部门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由所属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由人社部门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证书颁发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要求制作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全国范围查询验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省内可查询验证。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引,引导所属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参加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各中职学校要按照“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学历证书与技能证书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评价认定与教学过程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的原则,规划开展学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二)强化监管合力。市人社局牵头做好各中等职业学校技能人才评价的备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支持中职学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教育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联动,做好评价人员名单与学籍信息的比对,将中职学校毕业生获取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情况纳入学校专业发展评估的指标体系。

(三)严格规范实施。列入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目录的学校,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以“转包”“委托”等任何形式将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交由社会第三方运营,严格执行技能人才评价规程,规范考务管理,做好证书发放工作,主动接受人社、教育部门指导、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工作保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1号)精神,市区中职学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备案地人社部门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标准120元/人(参照《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30号)执行),并按取得职业证书人数和标准直接补贴院校,不再发放个人补贴(每位应届毕业生可享受1次补贴)。补贴资金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洞头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资金结余及已有政策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教  育  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25年4月25日

温人社发〔2025〕38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