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英(身份证号:3***02195210*****9):
根据(2011)浙温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你的丈夫季绍坤(身份证号:3***02195003*****3)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根据(2017)浙坪假第1948号假释证明书,季绍坤于2017年6月10日假释,假释期至2018年11月9日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季绍坤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3680.16元。季绍坤已退回17680.16元,剩余未退回16000元。季绍坤于2022年2月3日亡故,你领取了丧葬补助金129788.65元,但未将其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16000元退回。
你多享受(他人,参保人姓名:季绍坤,社会保障号码:3***02195003*****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16000 元,大写 壹万陆仟元整 。
因本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我单位于2025年 4月 2日向你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无异议。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账户名称: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银行账号:1203202029088888166-00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附言:(张金英、3***02195210*****9)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 许先生 电话: 0577-8886981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1605室
因本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