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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5-0017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拟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告知书》送达公告(朱松良)
发表时间:2025-06-17 16:08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朱松良(身份证号码:3***02195601*****1):

你于2016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2016年2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退休时核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1年7个月(1979年12月至1991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18年6个月(1991年7月至2009年9月、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累计缴费年限30年1个月。经查,(一)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1年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法院裁定减刑1年9个月,后于2009年5月13日减去余刑,实际执行刑期自2001年12月29日起至2009年5月13日止;(二)你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浙00382刑初189号),刑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此,需核减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1年7个月。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取消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1年7个月。

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拟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告知书》(温人社告字〔2025〕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女士、苏先生

联系电话:0577-888698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人力社保局2号楼1605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