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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5-0022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5-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拟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告知书》送达公告(黄美亮)
发表时间:2025-07-17 16:14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黄美亮(身份证号码:3***02195510*****2):

你于2015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核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7年10个月(1973年9月至1991年6月)。经调查核实,你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因犯绑架勒索罪,于1999年5月2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鹿刑初字第359号),实际刑期两年八个月(1999年1月20日至2001年9月19日)。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此,你在服刑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符合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故需核减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7年10个月。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取消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7年10个月。

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拟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告知书》(温人社告字〔2025〕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女士、苏先生

联系电话:0577-888698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人力社保局2号楼1605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