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寿(身份证号:3***02195805*****6):
你于2018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核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3年9个月(1977年10月至1991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1年4个月(1991年7月至1992年10月),累计缴费年限15年1个月。经调查核实,你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于1975年5月因扒窃被决定强制劳动二年,于1982年4月因扒窃、嫖娼、赌博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于198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3年7月因犯赌博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刑事判决书文号:(1993)鹿刑初字第265号)。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此,你在服刑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符合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故需核减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3年9个月。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取消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3年9个月。
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拟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告知书》(温人社告字〔2025〕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姜露、黄金燕
联系电话:0577-88861177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人力社保局2号楼208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