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5-0026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1755532800000 |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创新温州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人〔202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经费管理,做好新政调整后相关博士后政策经费的具体实施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创新温州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人〔2025〕1号)第15条。
三、主要内容
进一步细化《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创新温州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人〔2025〕1号)第15条有关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涉及建站资助和综合资助的资助额度及兑现方式。主要内容有:
(一)建站资助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60
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由原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工作站,在原资助基础上予以一次性补足。
(二)综合资助
1.企业类工作站,按人员类型进行综合资助。企业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50万元综合资助;每招收1名非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综合资助。按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期分别资助40%、30%和30%。
2.按博士后研究人员类型进行资助。工作站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综合资助;每招收1名非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15万元综合资助。博士后综合资助按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期分别资助40%、30%和30%。
四、适用范围
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博士后人员经费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企业类工作站博士后入站前已在该设站单位入职六个月以上(以社保为准);高校院所类工作站博士后入站前已在该设站单位入职三个月以上(以社保为准);温州市内二次进站的博士后不予资助。
五、解读机关
本细则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因本
细则与温委人〔2025〕1号文件保持一致,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联系人:王亮
联系方式:0577-8909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