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辉(身份证号码:3***29198502*****0):
经查,您于2020年7月向温州市本级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共计15个月。2021年9月因待遇到期终止发放,实际领取待遇15个月。经调查核实,您已于2020年4月在余干县国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新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您多享受了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3945.8元,大写叁万叁仟玖佰肆拾伍元捌角,其中失业保险金24552元、失业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9193.8元、临时价格补贴200元。
我单位已按规定向您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亦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
银行账号:733000120190069999
开户银行:温州银行总行营业部
附言:(黄辉、3***29198502*****0)退回多享受待遇
因本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温就退决〔2026〕26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林女士、沈女士
电话:0577-89090319、890903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人力社保局1号楼305室
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