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7-00976 | 文号 | 温人社发〔2017〕84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17-0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ZJCC13-2017-0001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省人社厅制定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认定前发文明确时间、条件、程序与相关申报材料等。
(二)市级见习示范基地一般每两年认定一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认定后统一授牌,其见习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日常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三)市级见习示范基地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称号,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市级见习示范基地可择优推荐参加省级见习示范基地评选认定。
二、明确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补贴标准与发放
结合我市实际,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的政府补贴部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局承担,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