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7-00970 文号 温人社发〔2017〕160号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17-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CC13-2017-0008
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8- 04 15: 11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企业诚信典型,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温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管理应遵循依法征信、客观公正、动态管理、褒奖守信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红名单的复核、发布和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评价、核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诚信信息评价、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主要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的“双随机”抽查监管、行政指导、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查等检查结果来源构成。

第六条 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连续两年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中被评为劳动保障管理信用A级单位;

(三)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用工制度完备,台账齐全。

(四)近三年未被列为温州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七条 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用工台账;

(五)劳动保障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采集的评价和核查信息,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红名单,并推荐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市人力社保部门经复核、评定,确定红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温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奖牌,并通过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红名单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条 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除享受《温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所列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在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市“551人才工程”选拔和培养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职称评审和政府奖励方面优先考虑;申请特殊工时制,许可期限可延长至2年;优先对接温州市大学生驿站、创业工坊的优秀人才智力资源;免费在温州市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指导中心、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等公益机构发布用人信息,优先享受优秀人才推荐;免费参加每年1次的“温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专场招聘会。

第十一条 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若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取消其所获荣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