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7-0096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7-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条件)已于2017年8月31日印发,为了让大家能更好地理解评价条件有关内容和精神,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根据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规定,我市需要根据省里的指导标准,并结合各个地市的实际情况,对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进行细化完善,制定评价办法。
二、主要内容:省里文件已对评审的条件和要求作了规定,我市需要细化的主要是破格晋升的条件和标志性业绩的材料两个部分。因此,本评价除破格条件和标志性业绩外,其他部分均与省里文件表述基本一致。
(一)关于破格晋升的条件:以省市级单位最新破格条件为基础,适当降低相应的论文、科研项目、职务、荣誉等级等方面的要求。
(二)关于标志性业绩:主要根据省里的要求,按照专业工作量、带教情况、主要业绩等方面制定。
(三)其他条件:一是增加了县级二甲以上医院医生下基层要求;二是增加了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要求;三是对聘任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出台程序:根据省里有关要求,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在省里评价指导标准的基础上起草了《温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并按照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现以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两个单位联合发文。
四、适用范围:温州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