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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7-0098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7-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5- 31 10: 37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一、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意义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精神,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二、主要政策要点

(一)关于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以下称“职工”)同时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条件。取得证书时间是指证书核发时间。

(二)关于补贴标准。明确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时,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明确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名单,以《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温人社发〔2017〕70号)为准,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属于我市紧缺职业(工种)范围的,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上上浮50%。

(三)关于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于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四)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