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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1-00578 文号 温人社发〔2021〕138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21-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21-0006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5部门关于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12- 31 09: 3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服务“扩中”“提低”,助力共同富裕。

二、鼓励发展个体经济

(一)放宽市场准入。推行商事登记“易企办”服务,加快企业刻制印章免单全覆盖,实现开办申请“一表通”,开办手续“当日结”,开办费用“零支出”。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积极推行“外摆位”试点工作,在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和时间内,且不影响消防安全、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业主门前自有区域、空场、空院等公共空间,适当设置相应促销、经营、休闲的设施,方便顾客进行消费和休闲活动,提升商业氛围。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重点人群新创办3年以内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贷款基础利率)+100BP。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农民工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先给予个人1万元创业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再给予个人1万元的创业补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创业证》(证件须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拓展新业态就业渠道。推动电商新零售、移动出行、网络教育培训、远程办公、数字文旅、在线娱乐等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探索完善医疗、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多点执业新模式。培育直播电商基地,开展“村播计划”、“美好生活浙播季”和“浙造好物”推广行动。推进网红(直播)产业基地和产业直播间建设,招引阿里、京东、抖音、快手等主流电商平台全面进驻温州,开展主播活动,壮大企业自主直播专业团队,培育发展直播电商、在线内容、社交营销、云逛街、无接触消费等电商新型消费模式。(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新业态职业发展环境。各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院校、培训机构、平台企业承接开发新职业标准、培训课程、评价规范等服务。加大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将新业态的职业(工种)纳入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行业技能培训任务,推动行业技能劳动者素质整体提升。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职业培训”,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供便利。加大新业态人才在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

(五)促进非全日制就业重点行业发展。健全保洁绿化行业劳动定额和评价制度,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意外伤害险办理等纳入定额或评价内容。依托省级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培育建筑劳务网上市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于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20万以上的或家庭拥有非营运车辆的人员,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

(七)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开展新业态灵活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企业参与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重点群体(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帮扶服务,每帮扶一名重点群体人员,给予1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推荐重点群体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再给予提供服务的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成功介绍一名重点群体人员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机构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劳动力余缺调剂,根据路费和住宿费给予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将有培训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各地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企业用工调查(用工监测)、平台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监测统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灵活就业用工多样化。用人单位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可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九)引导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新业态平台企业可为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每家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探索完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推动成立多种形式的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工会组织,探索建立“互联网+法律”职工服务新模式。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要依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护。引导用人单位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解决纠纷。(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的资金。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建立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落实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责任清单和时间进度表,层层压实责任,清单式推进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

本指导意见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任务分解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教  育  局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温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温  州  市  商  务  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  州  市  总  工  会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