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3-00230 文号 温人社发〔2023〕47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23-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23-0006
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6- 07 09: 00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现将《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分类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法律名称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1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涉及人数不满5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免于处罚

较重

首次违法,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满10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四千元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经责令改正后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3.涉及人数10人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千元罚款

2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涉及人数不满3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免于处罚

较重

首次违法,涉及人数3人以上不满8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四千元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经责令改正后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3.涉及人数8人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千元罚款

3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涉及人数1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免于处罚

较重

首次违法,涉及人数2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经责令改正后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3.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4.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千元罚款

4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涉及人数1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免于处罚

较重

首次违法,涉及人数2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经责令改正后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3.涉及人数3人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千元罚款

5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涉及人数1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免于处罚

较重

首次违法,涉及人数2人,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经责令改正后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3.涉及人数3人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