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8-00403 | 文号 | 温人社发〔2018〕118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18-0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ZJCC13-2018-0005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市区(不含洞头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标准问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从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调整为一档805元/月、二档685元/月、三档535元/月。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享受标准从11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二、关于缴费标准问题。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不再分档,统一按805元/月确定,缴费标准为120750元,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优惠政策继续按原有办法执行。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可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三、关于资金列支渠道问题。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列支渠道根据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