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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1-0058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2- 31 15: 09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个在设区的市层级制定出台的家政服务地方性法规,《条例》直面温州家政服务业发展困局,及时呼应民生诉求和期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和强烈反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商务等相关部门制定《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过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在《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成立草案起草小组,并委托温州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参与起草工作;多次牵头召开各部门碰头会、协调会、论证会,提炼管理和执法中的问题与经验,举行家政服务机构代表座谈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各部门、处室及社会公众反馈的近30项意见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课题组和有关专家逐项分析、逐条研究、逐一回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提交局党组讨论。

二、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严格遵循上位规定,对接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目标,从温州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对《条例》的部分条款加以细化完善,力求重点突出、务实管用、落地见效。全文共十九条,对家政服务机构的义务、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家政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和部门职责划分等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制定了《温州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参照使用,多措并举解决家政服务供需求侧“请不到,找不好,不放心”的痛点堵点以及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重点难点。

三、主要内容

第一,进一步细化了家政服务机构的具体义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立了家政服务机构对有关信息的核实、录入和告知义务,为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刚性,《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逐一明确了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即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家政服务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第六条);及时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更新家政服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等健康信息,职业培训、职业技能、从业经历等职业信息,文化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第七条);向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如实告知其知悉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地点、方式与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时间等家政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以及有无不良嗜好、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家政服务消费者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是否有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第八条)。同时,为强化《条例》内部的协调性,并减轻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工作负担,《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内容的,视为已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档案”(第九条第二款)。

第二,进一步确立了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实施细则》充分考虑了我市在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已有基础和成功经验,明确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温州家服云”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第十三条)。在此基础上对过去推行的居家上门服务卡实行智能化改造升级,由平台根据家政服务人员各类信息综合计算生成家政服务码,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和家政服务码将成为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可视化、实时化管理的重要载体和抓手。

第三,进一步落实了家政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为确保家政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实施细则》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对家政服务质量跟踪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即约定的家政服务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家政服务码等方式,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评价服务质量(第十六条);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报送上月度家政服务合同基本信息以及上月度家政服务消费者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评价信息(第十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温州家服云”移动客户端(APP)查询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服务质量评价信息(第十四条),从而形成了家政服务质量“评价-报送-查询”的闭环管理机制。

第四,制定了温州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更好地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家政服务纠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浙江省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的基础上结合温州实际,征求多方意见,起草了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和家政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附于《实施细则》之后,鼓励家政服务当事人选择和参照使用。

第五,明确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针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问题,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家政服务人员分类体检相关规定,并对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资质、健康体检行为和出具的体检结论进行监督。针对家政服务人员信息核实问题,规定公安机关和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提供便利。此外,针对《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设置家政服务网点的扶持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十八条)。

四、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实施细则》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

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温州市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陈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