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1-0018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于2020年12月15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将被征地农民按新老分类,分别处理。为确保61号通知在我市贯彻实施,在前期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本《通知》是对61号通知精神的细化,对61号通知授权地方政府的相关参数予以明确,将我市原有地方政策对照61号通知精神进行了衔接和规范,便于下步实施。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办法、有关人员业务处理、资金管理、经办管理、工作要求等六个部分,并在61号通知的基础上作了细化和明确:
一是对于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其中,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根据61号通知精神,对政策涉及的参数进行了明确,市区一次性筹资总额确定为123154元/人,市区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确定为97828元/人,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确定为25326元/人,城乡居保增设档次个人缴费金额确定为7800元/年。今后,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适时同比例调整一次性筹资总额,缴费补贴、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分别随一次性筹资总额同比例调整;高档次个人缴费金额在一次性筹资总额调整时,随当年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相应调整。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如下: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每月缴费补助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个体劳动者当年缴费比例;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每月缴费补助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当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缴费补助最高享受金额与参加城乡居保一次性筹资的缴费补贴标准一致,结余部分不支付个人。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点执行。
二是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61号通知规定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并对未折算的被征地权益处置问题、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问题、与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衔接问题等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三是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规定市区一类区片暂继续按市政府令第7号、温政发〔2020〕27号规定的标准全额计征,从征地成本中列支,在征地报批前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由政府统筹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发放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等。市区二类区片(即洞头本岛)可参照一类片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执行时间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