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4-0012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3- 29 14: 5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确定费率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拟定《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5〕297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贯彻实施上级文件,在结合我市市本级统筹区实际的基础加以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调整为0.28%、0.56%、0.98%、1.26%、1.54%、1.82%、2.24%、2.66%。

(二)工程建设项目调整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或者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7‰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四、适用范围及标准

我市市本级统筹区(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通知》规定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

五、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张启平

联系方式:0577-890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