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4-00124 | 文号 | 温人社发〔2024〕17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2024-0003 |
市本级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各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等精神,结合温州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一、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调整为0.28%、0.56%、0.98%、1.26%、1.54%、1.82%、2.24%、2.66%。
二、工程建设项目调整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或者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7‰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