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5-0014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能力,我们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 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增强青年岗位实践能力,我们会同市财政局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 号)需进一步明确的部分拟定了补充通知,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 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见习单位认定条件”,明确了申请认定为见习基地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不予认定的情况。将“持续经营一定年限,参保职工人数达一定规模”明确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17人以上”。
第二部分“年度评估内容及流程”,明确了见习基地每年评估的时间、要求和结果公示,明确了见习单位参保职工人数需达到的规模为17人以上。
第三部分“见习对象范围”,明确了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第四部分“见习岗位比例”,明确了见习岗位应占见习基地所有岗位的最大比例。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40%。
第五部分“见习补贴标准”,明确了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险补贴等各项补贴的标准。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补贴比例提高至70%。
其他未明确事项严格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执行。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吕琦慧
咨询电话:0577-890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