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5-00144 | 文号 | 温人社发〔2025〕43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25-05-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2025-0002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做好《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温州市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见习单位认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17人以上;
(三)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四)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二)至(三)项条件限制。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二、年度评估内容及流程。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由认定该见习单位的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评估年度年末参保职工人数不足17人;
(二)评估年度未发布见习岗位;
(三)有空余见习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见习人员;
(四)连续2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按规定需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单位除外);
(五)评估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再新增见习人员、延长见习时间,在现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退出见习单位目录,无以上情形的其他见习单位应评估为合格。评估结果应及时发文告知见习单位。
三、见习对象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见习单位报名申请参加见习: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四、见习岗位比例。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40%。
五、见习补贴标准。对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认定,并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中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比例为70%;对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保险费补贴,工伤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间工伤保险费,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元标准据实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本通知自2025年6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未明确事项严格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25年5月15日